(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陆炜与陈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炜,陈岳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191号原告:陆炜。被告:陈岳松,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炜诉被告陈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丁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