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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陆炜与陈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炜,陈岳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191号原告:陆炜。被告:陈岳松,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炜诉被告陈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丁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