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05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2014浏民初字第5978号龙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5978号原告龙某,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撤回对邵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龙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洲人民陪审员 高承岳人民陪审员 苏光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