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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商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于锡康与陈增荣、张如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锡康,陈增荣,张如必,张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3001号原告于锡康,被告陈增荣,被告张如必,被告张森林,原告于锡康与被告陈增荣、张如必、张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0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 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