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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帅与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王帅。被告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对被告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顾 峥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