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儒林与山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儒林,山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997号原告李儒林,男,192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代江涛,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五一路168号,注册号140000100038651。法定代表人范建中,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儒林与被告山西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系因太原市精营东二道街54号1号楼40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太原市精营东二道街及被告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168号均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处理。人民陪审员 冯清莲审 判 长 郭卫斌人民陪审员 赵 姮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