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吕某与吴某、赵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吕某,赵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梁建文,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符振朝,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吴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没有查清被继承人赵风录的遗产情况。吕某要求继承的财产是在吴某处的8.1万元和在赵某处的6.7万元,该款项是否系赵风录的遗产,原判没有查清。应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二、没有查清赵风录的继承人情况。赵风录有几个继承人,继承人对继承遗产是什么意见,应当查清。三、本案是继承纠纷,关于原审叙述的赡养问题,可以另案处理。如在本案中确需解决赡养问题,可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先行给付一部分赡养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6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