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县民一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阜县民一初字第00094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1998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春季分居至今,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5日登记结婚,未育,2007年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无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上述事实经当庭原告陈述及村委会证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离家7年余,下落不明,说明对原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视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邮资800元,计1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卫东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金长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