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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与桑小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桑小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024号原告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北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400004303。法定代表人肖宇,董事长。被告桑小琴,女,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北路。原告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桑小琴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受理本案之前,被告桑小琴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亦已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将对原告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入前案一并审理。所以,应当终结本案的诉讼。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原告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桑小琴劳动争议一案的诉讼;二、将原告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入前案一并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正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凤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