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耿春地与哈尔滨平房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耿春地,男,1936年1月15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乐园林花木场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哈尔滨平房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杨明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作春,该公司工业园分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东辉,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春地与被告哈尔滨平房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房物业供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春地、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作春、夏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春地诉称:耿春地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寓G栋9号有厂房一处,2013年10月初,因该厂房刚交工没生产,耿春地向平房物业供热公司申请停止供暖。平房物业供热公司的高宇恒部长通知耿春地于2013年10月29日去开厂房门,当日上午10时多,一位女同志领二名工人给厂房暖气放水。后因水未放净,冻坏了160片暖气片。按照每片35元计算,加上配件及人工费2+400元,合计损失8+000元。现诉请:平房物业供热公司赔偿哈尔滨市平房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寓G栋9号厂房内冻坏的暖气片损失8+000元。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辩称:应驳回耿春地的诉请。理由为:哈尔滨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是中小企业公寓的建设单位,2011年11月24日,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与新媒体公司签订了《供热并入网合同》,新媒体公司负责中小企业公寓供热管线和散热器等设备的施工并自行负责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工作等。耿春地的厂房系新媒体公司辖区内的中小企业,因耿春地于2013年9月19日向平房物业供热公司提交停止供暖申请,平房物业供热公司高宇恒部长于同年10月29日电话通知耿春地,平房物业供热公司已关闭供暖阀门,应由耿春地自行放水。耿春地称其厂房暖气片因水未放净导致冻裂,此事与平房物业供热公司无关。为耿春地放水的三人既非平房物业供热公司员工,也非平房物业供热公司指派的人员。《供热并入网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以供热支线的第一个供热管井为分界点划分管理和维修责任,对于分界点至用户室内外管网和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均由新媒体公司负责,耿春地的暖气冻裂不在平房物业供热公司维修范围之内。耿春地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不当,平房物业供热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耿春地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意在证明:耿春地系哈尔滨市平房区平乐园林花木场经营者。证据二、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复印件)。意在证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乐园林花木场由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迁至平房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寓G栋9号,耿春地为本案适格主体。证据三、照片。意在证明:厂房内暖气片损失情况。证据四、证人高某某证人证言。意在证明:平房物业供热公司高宇恒派人去耿春地厂房放的水。证据五、已选厂房确认书。意在证明:耿春地为本案适格主体。经庭审质证,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对原告耿春地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耿春地属非居民用户,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耿春地应自行履行对供热设施的维护义务;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具体损失的数额和数量。对证据四高某某证人证言无异议,高某某证实去耿春地厂房放水的人是工业园区的人,与平房物业供热公司无关。对证据五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因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四高某某的证言内容与耿春地意在证明的问题不符,不能证明系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为耿春地厂房的暖气放水。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供热并入网合同》。意在证明: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的约定,热网的使用方应对供热管线和散热器等供热设施自行维护,故耿春地所诉放水等维护行为不是平房物业供热公司的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经庭审质证,原告耿春地对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该合同与耿春地无关,合同约定的内容耿春地不知情。本院认证意见为:《供热并入网合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2015年2月2日,本庭向平房物业供热公司管理部部长高宇恒进行询问并作出询问笔录。经庭审质证,原告耿春地对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高宇恒陈述的内容不属实,事实是耿春地去交书面停热申请时,高宇恒称平房物业供热公司对管线不熟,得找施工单位帮忙放水,后来高宇恒通知耿春地2013年10月29日去厂房开门放水。经庭审质证,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对该询问笔录无异议,高宇恒陈述的内容属实。本院认证意见为:询问笔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耿春地系哈尔滨市平房区平乐园林花木场的经营者,哈尔滨市平房区平乐园林花木场的原经营场所为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2010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平房区平乐园林花木场与哈尔滨开发区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选取了哈尔滨市平房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寓G栋9号厂房(诉争厂房)作为安置厂房。该厂房至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1年10月24日,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与新媒体公司签订了《供热并入网合同》,约定:新媒体公司自愿将其新建的用热建筑并入平房物业供热公司热网供热,平房物业供热公司同意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省、市政府规定为新媒体公司入网用热建筑有偿供热;新媒体公司入网用热建筑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工业园区A区,用热建筑为中小企业公寓,包括A栋、B栋、C栋、D栋、E栋、F栋、G栋、H栋、I栋共9栋,总建筑面积79304.18平方米;双方以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供热干线与新媒体公司供热支线的第一个供热管井为分界点,划分管理和维修责任:平房物业供热公司负责热源厂、一次供热管网至分界点的供热设施管理与维修责任,新媒体公司负责分界点至新媒体公司用热建筑室内外管网和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工作。2013年9月19日,耿春地向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书面申请停止为诉争厂房供热。2013年10月29日,三人至诉争厂房为厂房内暖气放水,后诉争厂房内部分暖气片破损。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因哈尔滨市平房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寓G栋9号厂房属非居民用户,故其供热设施的维护应由产权人负责。依据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与新媒体公司签订的《供热并入网合同》第九条之约定,双方以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供热干线与新媒体公司供热支线的第一个供热管井为分界点划分管理和维修责任,平房物业供热公司负责热源厂、一次供热管网至分界点的供热设施管理与维修责任,新媒体公司负责分界点至新媒体公司用热建筑室内外管网和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工作。因诉争厂房内暖气属新媒体公司用热建筑室内用热设施,故平房物业供热公司对诉争厂房供热设施无管理与维修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耿春地未举示证据证实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为诉争厂房内暖气放水的行为人,亦未举示证据证实平房物业供热公司对暖气冻坏存在过错,故耿春地关于平房物业供热公司赔偿诉争厂房内冻坏的暖气片损失8+000元的诉请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耿春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耿春地预交),由原告耿春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