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彬与上海颐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彬,上海颐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朱彬。委托代理人蒋方华、皮国齐。被申请人上海颐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2345室。法定代表人李茂。申请人朱彬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颐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沪D862**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以人民币750000元为限)。案外人何林松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上海颐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沪D862**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以人民币75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汉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奚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