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阳高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无职业,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4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集宁区幸福路“艺校”路口处,被集宁区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由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医务人员抽取了王某某血样并送检。2015年1月24日,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样做出检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9mg/100ml,达到醉酒血样。2015年2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集宁区百旺家园东侧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百旺家园东门前路段处,与同方向前行驶的孙某驾驶的嘉陵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当日,由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抽取了王某某的血液样本并送检。2015年2月15日,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论为302.47mg/100ml,达到醉酒血样。同年3月6日,集宁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集公交认字(2015)第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过错严重,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在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被查获时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属从重处罚情节,现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集宁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查获经过及现场查获视听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被告人王某某所驾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及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鉴字第76、13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集宁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孙某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发时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并发生交通事故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七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项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