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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商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宝翠与张相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相军,刘宝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相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翠。上诉人张相军因与被上诉人刘宝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相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相军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由上诉人张相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文卓审 判 员  臧路洁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令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