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商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宝翠与张相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相军,刘宝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相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翠。上诉人张相军因与被上诉人刘宝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相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相军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由上诉人张相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文卓审 判 员 臧路洁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令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