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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威与刘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威,刘婷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21-1号申请人杨威,住四平市。被申请人刘婷婷,吉C0Q1**号尼桑牌小型轿车注册所有人。申请人杨威与被申请人刘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3月19日本院依据申请人杨威申请对被申请人刘婷婷所有的吉C0Q1**号尼桑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2015年4月7日朱志明提供银行存款50000元为被申请人刘婷婷作反担保,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婷婷注册所有的吉C0Q1**号尼桑牌小型轿车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朱志明银行存款50000元。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婷婷注册所有的吉C0Q1**号尼桑牌小型轿车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谷 洪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