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宏入与韩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587号原告:王宏入。被告:韩道彬。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宏入与被告韩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文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