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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宏入与韩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587号原告:王宏入。被告:韩道彬。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宏入与被告韩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文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