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依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依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45号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钱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士兵。被告刘依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依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献功审 判 员 郭 赟代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夏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