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红星、汉中琪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星,汉中琪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张红星,男,生于1955年3月4日,汉族,陕西汉中人,。原告汉中琪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黄家塘十字。法定代表人张红星,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任谦,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平,男,生于1970年2月17日,陕西南郑人。委托代理人赵哲平,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星、汉中琪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星和原告汉中琪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所申请内容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星、汉中琪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00元,减半收取15400.00元,由原告张红星、汉中琪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金海人民陪审员 白永智人民陪审员 陆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