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幸顺诉幸代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顺,幸代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幸顺,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文芹(系原告幸顺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周庭娟,富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幸代春,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涂爱国,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幸顺诉被告幸代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幸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幸顺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5元,由原告幸顺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