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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05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无业。1989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1992年9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1995年7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1996年3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0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2004年6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3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月因赌博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7年4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4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5月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2年10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0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在其租住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村高家丹13号底楼东面房间,容留李某、高某乙、缪某等人采用冰壶烫吸等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7人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其租住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村高家丹13号底楼东面房间,容留李某采用自制冰壶烫吸等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其租住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村高家丹13号底楼东面房间,容留高某乙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10月10日晚上,在其租住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村高家丹13号底楼东面房间,容留缪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10月11日下午,在其租住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村高家丹13号底楼东面房间,容留缪某、李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10月11日晚上,在其租住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村高家丹13号底楼东面房间,容留李某、高某乙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甲、缪某、高某乙、瞿某、李某、高某丙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照片,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董某的户籍、前科、劣迹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夏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缪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