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姜佐智与谈正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佐智,谈正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姜佐智,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8日,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谈正忠,男,汉族,现年32岁,暂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佐智与被告谈正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佐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佐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佐智承担。代理审判员李军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张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