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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董光峰与梁海峰、王洪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峰,梁海峰,王洪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62号原告董光峰,住霸州市。被告梁海峰。被告王洪雨,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董光峰与被告梁海峰、王洪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明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海峰、王洪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光峰诉称,2011年1月20日,经被告王洪雨介绍,原告与梁海峰达成协议,被告梁海峰购买原告所有的冀R×××××号东风日产骊威汽车一辆,由于此车系分期付款购置,所以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梁海峰同意自行缴纳剩余贷款。现贷款已经还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梁海峰办理过户,其总是借故拖延,至今未办,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将冀R×××××号东风日产骊威汽车过户到被告梁海峰名下,被告王洪雨履行督促协助义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海峰未到庭未答辩。被告王洪雨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0日,经被告王洪雨介绍,原告与被告梁海峰达成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梁海峰购买原告所有的冀R×××××号东风日产骊威汽车一辆,此车系分期付款购置,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梁海峰负责缴纳此车的剩余贷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冀R×××××号东风日产骊威汽车交付给被告梁海峰。又查,截止2013年1月23日,冀R×××××号东风日产骊威汽车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王洪雨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协议书一份、车辆贷款结清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车辆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本案原告依法履行了车辆交付义务,买方被告支付了价款,并履行了还贷义务,双方应及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没有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被告梁海峰应承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现在车贷早已还清,被告梁海峰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原告亦应协助提供相关过户手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王洪雨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梁海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冀R×××××号东风日产骊威汽车过户到被告梁海峰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冀R×××××号东风日产骊威汽车过户到被告梁海峰名下。原告应协助提供相关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梁海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明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