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陈剑、陈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陈剑,陈金华,李再友,沈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法定代表人:金建强。被执行人陈剑。被执行人陈金华。被执行人李再友。被执行人沈藕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陈剑、陈金华、李再友、沈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陈剑、陈金华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截止2014年4月21日的利息3309.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同时,被告李再友、沈藕云在最高额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陈剑、陈金华、李再友、沈藕云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剑因刑事犯罪现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陈金华现去向不明,审理阶段就系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查询房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助理审判员 董 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开发区世纪街86号,机构代码:78180794-9。法定代表人:金建强。被执行人陈剑,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东星村11-22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9010083797。被执行人陈金华,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东星村11-22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307153051。被执行人李再友,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西墅村3-43号,身份证号码:330623197301294491。被执行人沈藕云,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小皋埠村皋北第6小区82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30520250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陈剑、陈金华、李再友、沈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陈剑、陈金华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截止2014年4月21日的利息3309.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同时,被告李再友、沈藕云在最高额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陈剑、陈金华、李再友、沈藕云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剑因刑事犯罪现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陈金华现去向不明,审理阶段就系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查询房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助理审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王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