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孙雪松与范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松,范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孙雪松。被执行人:范航。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2.2万元。简要案情及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存款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案子的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彦宏审判员 刘 晖审判员 周升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桑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