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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孙雪松与范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松,范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孙雪松。被执行人:范航。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2.2万元。简要案情及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存款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案子的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彦宏审判员  刘 晖审判员  周升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桑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