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某2、刘某1等与骆景辉、骆溪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2,刘某1,袁述勤,骆景辉,骆溪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汉族,2004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申请执行人:袁述勤,女,汉族,1951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骆景辉,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骆溪景,男,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2、刘某1、袁述勤与被执行人骆景辉、骆溪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南法民五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骆景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98991.6元予申请执行人刘某2、刘某1、袁述勤;被执行人骆溪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1)佛南法执字第1057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骆景辉、骆溪景的股份分红款,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确认已得分红款31434.4元,后该案中止该次执行。2017年2月17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5执恢363号。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骆景辉名下的所有车牌号码为粤Y×××××的车辆一台,因车辆去向不明,故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也认为没有处理价值,不要求处理。另本院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村委会五房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社协助限制被执行人支取其在该社的各项分配款,并将其在该社可领取的收入提取至本院账户,直至扣划满73545.56元为止,上述款项尚未到期支取。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村委会五房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入未到期支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伍凤颜执行员 黎永生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婉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