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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辽源市龙山区隆兴化肥经销有限公司与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龙山区隆兴化肥经销有限公司,王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65号原告辽源市龙山区隆兴化肥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方,吉林辽源恒川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国,男,1961年出生,务农,现住辽源市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龙山区隆兴化肥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龙山区隆兴化肥经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龙山区隆兴化肥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龙山区隆兴化肥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仁国审判员  裴 勇审判员  谢洪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