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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雪玲与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终结裁定书doc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玲,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张雪玲,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刘永红,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张雪玲与被执行人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永红应支付欠款73300元和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代支案件受理816.25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3月31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晓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