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郭某某,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联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