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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秀岗与被执行人鞍山泰德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东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4,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鞍高劳人仲字(2014)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更生审判员  冯 静审判员  张连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