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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戴军与郑峰、芜湖峰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军,郑峰,芜湖峰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戴军,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公司员工,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郑峰,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芜湖峰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峰,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郑峰、芜湖峰达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款人民币11339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