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杜长宇与潘磊京运输合同纠纷(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宇,潘磊京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189-2号原告:杜长宇,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杨学军,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同宇,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被告:潘磊京,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邵薇静,新疆广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宇与被告潘磊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曲毅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