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仕平申请执行四川四通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平,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张仕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被执行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张仕平申请执行本院(2014)涪民初字第76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拍卖、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