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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雅捷与温州加美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加美美容医院,王雅捷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加美美容医院。法定代表人:林元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捷委托代理人:XXX、何承介。上诉人温州加美美容医院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法传唤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加美美容医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温州加美美容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习军审 判 员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董丽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