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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琴,王汝柱,於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朱国琴。被执行人:王汝柱,农民。被执行人:於杨梅,居民。申请执行人朱国琴与被执行人王汝柱、於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汝柱、於杨梅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579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朱国琴,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潺塘组。被执行人:王汝柱,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上王组,身份证号:340123197301082637。被执行人:於杨梅,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古城镇大黄村坝院组,身份证号:340123198112077120。申请执行人朱国琴与被执行人王汝柱、於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汝柱、於杨梅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崔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崔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