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桂香、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香,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第00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香,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蒙城县,现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萍,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利,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桂香与被上诉人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2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5年4月7日上午10时公开开庭审理,因上诉人张桂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桂香撤诉处理。二审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桂香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