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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桂香、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香,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第00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香,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蒙城县,现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萍,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利,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桂香与被上诉人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2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5年4月7日上午10时公开开庭审理,因上诉人张桂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桂香撤诉处理。二审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桂香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