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6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管晓辉与董丰英、青岛春韵家纺有限公司、金春梅、杨瑞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晓辉,董丰英,青岛春韵家纺有限公司,金春梅,杨瑞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6218号原告管晓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董丰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春韵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杭州路。法定代表人金春梅,经理。被告金春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瑞欣,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管晓辉与被告董丰英、青岛春韵家纺有限公司、金春梅、杨瑞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金春梅、杨瑞欣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晓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