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振兴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黎振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村。法定代表人杨庆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小兵,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黎振兴,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振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黎振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逢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