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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春禹与赵洪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禹,赵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禹。被申请执行人赵红涛。申请执行人陈春禹与被申请执行人赵红涛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北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红岩执行员  罗四方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