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春禹与赵洪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禹,赵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禹。被申请执行人赵红涛。申请执行人陈春禹与被申请执行人赵红涛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北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红岩执行员 罗四方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