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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彭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宝健与张渊斌、青海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昊龙地板采暖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健,张渊斌,青海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昊龙地板采暖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彭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李宝健,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宇,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生。被告张渊斌,男,汉族,1984年5月4日生。被告青海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建,男,汉族,1990年6月4日生。被告青海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建研巷6号。法定代表人赵满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宝军,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兰州昊龙地板采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沟243号。法定代表人杨胜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函书,女,汉族,1964年3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健与被告张渊斌、青海雅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昊龙地板采暖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健于2015年4月7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健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李宝健负担。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珠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