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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1960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个体工商户。被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1954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红河州开远市人,下岗工人。被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38号曾某某、李某某与代某某、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61500.00元,执行申请费5281.00元,合计266781.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05)楚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季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