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增文与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增文,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朱增文。委托代理人田忠国。被告诸城市龙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炳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增文与被告诸城市龙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迟明辉审 判 员 鞠艺涛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娄华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