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郫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术昭与王文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钟术昭,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巨东梅,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文丹,女,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术昭与被告王文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术昭申请撤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术昭撤回对被告王文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审判长 杨文成审判员 肖友良陪审员 张天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