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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与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市润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市润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西城工业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吴晓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铜陵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钱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润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西路789号(工业Ⅲ)。法定代表人:林文进,该公司董事长。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与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市润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市润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市润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市润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4751.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