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7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项某,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刘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属于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敬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金 定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