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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侯丽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侯丽臣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17楼)。代表人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丽臣。委托代理人王一×,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与被上诉人侯丽臣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东民三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魏洪爽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嘉翎速 录 员  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