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中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与莱芜市远达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莱芜市远达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钏锋矿业有限公司,莱芜昌泰工贸有限公司,董云,张仁平,薛其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中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负责人于军,行长。被执行人莱芜市远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钢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云,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钏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董昌祯,经理。被执行人莱芜昌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薛其锁,经理。被执行人董云。被执行人张仁平。被执行人薛其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莱中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莱芜市远达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钏锋矿业有限公司、莱芜昌泰工贸有限公司、董云、张仁平、薛其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5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本案诉讼中轮侯冻结了莱芜昌泰工贸有限公司在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214万股;查封了张仁平的别克商务、桑塔纳汽车各一辆及莱芜市钏锋矿业有限公司的车间、设备等一宗;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董云的昌河汽车一辆。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查询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上述查封和轮侯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各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在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上述查封的财产能够处置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攸军执行员 胡 平执行员 王京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