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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与任××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16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586号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任×,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5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伟代理审判员  张 骞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