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深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784443-X。法定代表人:罗嗣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舒,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湖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4987231-7。法定代表人:黄晓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1元,减半收取12241元,由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闫海强审 判 员  王国强人民陪审员  杨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