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程晓波、石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程晓波,石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28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被执行人程晓波。被执行人石冬梅。李海波与程晓波、石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磨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94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132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