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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冷新度与陈松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新度,陈松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冷新度。被告陈松财,现下落不明。原告冷新度与被告陈松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新度及其委托代理人尤洪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松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新度诉称:其由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松财,2009年2月8日陈松财以厂里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并约定每年利息5000元,后按期支付了利息,2011年2月18日经双方协商冷新度又出借给陈松财30000元,累计借款80000元,双方协商利息变更为每年10000元,2011年陈松财按约向冷新度支付了利息。2013年2月9日陈松财就借款80000元重新向冷新度出具了借条并写明2012年的利息10000元还未支付。后陈松财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经冷新度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陈松财归还其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按照每年10000元计算利息,2012年至2014年的利息,仅主张其中20000元)。被告陈松财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陈松财向冷新度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其中约定利息为年息5000元。2010年2月8日陈松财向冷新度支付了2009年的利息5000元。2011年2月18日,陈松财又向冷新度借款30000元,并支付了2011年度的利息10000元,陈松财重新向冷新度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80000元,利息按照一年一万元计算。2013年2月9日,陈松财再次就借款本金80000元向冷新度出具借条,并注明2012年利息一万元未付。2013年3月15日,陈松财向冷新度出具承诺1份,载明于4月15日前支付利息10000元,如还不出以房子做抵押。后陈松财并未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2012年起的利息,2014年11月21日冷新度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冷新度提供的借条5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松财向冷新度借款80000元,有前后相互佐证的5份借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冷新度要求陈松财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冷新度、陈松财明确约定了80000元的利息为每年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陈松财结欠冷新度2012年至今的利息,超过20000元,现冷新度仅主张2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松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冷新度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2866元(此款已由冷新度预交),由陈松财负担(冷新度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866元由陈松财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松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冷新度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顾 玫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