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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曾某与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86-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轩某,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轩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轩某自本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轩某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轩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某应受偿金额为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