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侯武才与张耀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武才,张耀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侯武才。被告张耀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显森与被告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岳显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显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显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岳显森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佳惠 百度搜索“”